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进一步促进深圳市现代物流业的发展,根据《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国家综合立体交通网规划纲要》《关于推动物流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的意见》,以及《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现代物流业发展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是指由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统筹安排,专项用于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使用和管理按照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标准、精简高效、干净廉洁的工作原则,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绩效评价”制度。
第四条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包含以下资助项目:
(一)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
(二)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
(三)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四)运输结构调整资助项目;
(五)冷链物流发展资助项目;
(六)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七)深圳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现代物流业领域资助资金在市交通运输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中安排,年资助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56亿元,并可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物流发展政策适当调整,实际资助额以年度预算为准。在不超出年资助总额前提下,各资助项目间金额可调剂使用。
第二章 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资助对象、条件及标准
(一)市重点物流企业贴息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是按《深圳市重点物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
(2)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即与物流有关的生产经营、设施建设与改造、设备购置,而向银行办理贷款、商业承兑汇票并支付利息,以及向银行办理保理、开信用证并支付手续费用。
(3)申请企业需按《认定办法》规定的申报条件接受并通过复核。
2.资助标准
对申请企业开展主营业务向银行所支付的利息(含手续费)进行贴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考核期内企业实际支付利息的50%。每家企业资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二)市重点物流企业一次性奖励项目。
1.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是按《认定办法》首次认定的市重点物流企业。
2.资助标准
对申请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智能快件箱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申请企业考核年度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建并投入运营的智能快件箱超过50组。
智能快件箱是指包含独立控制柜,实现人机交互及箱体控制,设立在商业区、居住区、办公区、校区、厂区等场所,可供经营快递、配送业务的企业投放物品的自助服务设备。由同一控制柜控制的算作一组智能快件箱。
2.资助标准
对考核期内新建设的智能快件箱按3000元/组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助,且同一申请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四)运输结构调整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1)申请企业是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以物流运营作为主营业务的法人企业;
(2)申请企业在深圳铁路货运场站以铁路运输方式开展集装箱重箱运输业务;
(3)以深圳为起点或终点的集装箱重箱全程铁路运输距离在1000公里以上。
2.资助标准
(1)考核期内集装箱重箱以铁路方式运输,以深圳为起点或终点的全程运距在1000-5000公里的,每标箱每1000公里补贴700元。
(2)考核期内集装箱重箱以铁路方式运输,以深圳为起点或终点的全程运距在5000公里以上的,对于首5000公里部分,每标箱每1000公里补贴700元;对于第5000-10000公里部分,每1000公里补贴1500元;对于10000公里以上部分,每1000公里补贴2000元。每标箱资助金额不超过15000元。
(五)冷链物流发展资助项目
1.冷库新建改造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①申请企业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新建或改造冷库。
②项目实际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
③冷库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
④冷库须设置封闭式装卸平台并使用温控设备。
⑤冷库在申报之日上两个年度内完成竣工验收。
(2)资助标准
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财政资金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2.冷链运输新增运力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①申请企业注册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从事冷链物流经营业务,自有并从事营运的轻型冷链运输车辆核定载质量合计不低于30吨。
②考核年度内新增并从事营运的轻型冷链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合计不低于20吨。
③新增轻型冷链运输车辆须在考核年度内首次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
2.资助标准
在考核年度内,轻型冷链运输车辆的核定载质量每新增10吨,给予财政资助20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六)物博会展位费资助项目。
1.申请条件
参加资助年度物博会的参展商。
2.资助标准
单个参展商的资助额度不超过展位费的50%,项目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七条在深圳市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助资金不予扶持:
(一)相同内容的项目已经获得其他深圳市级财政性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
(二)考核年度内企业有较大及以上经营性道路安全事故且负主要责任的。
(三)被中国信用网、信用中国(广东)、深圳信用网等等三家公共信用机构披露,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以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企业。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核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编制年度资金申报指南,明确资金资助类别、申报条件、受理时间和申报材料编制要求等,并予以公告。
第九条申请企业根据申报指南要求,通过政务服务系统在线申报,或将申报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务大厅窗口。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开展申报项目受理、审核和资金发放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进行数据认定及复核工作。涉及企业经营收入等相关经济数据,根据规定与市统计部门进行涉企数据核对工作。
第十一条市交通运输部门对审核结果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拟资助单位名称及资助金额等,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结束后未有异议的,市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拨付相应资助资金。如有异议,市交通运输部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异议情况进行复核。异议属实的,取消企业资助资格;异议不属实或与申请资助资金事项无关的,不影响企业接受资助资格。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申请企业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应保证出具的材料真实有效。对于谎报、瞒报及提供虚假信息行为的申请企业,市交通运输部门取消其资助资格。如已发放相关资助资金,市交通运输部门督促申请企业全额退回财政专项资金,责令申请企业进行整改,三年内不再受理其资助申请。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申请企业应自觉接受市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的监督检查,配合做好数据报送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工作的,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在项目审核过程中应切实履职,并为申报单位保守商业秘密,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专项资金申请企业串通等行为且证据确凿的,市交通运输部门取消本次项目的审核资格,并向该第三方机构的市级行业主管部门通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财政和监察等机关依法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细则由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细则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实施,有效期与《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保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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