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对象
2020年6月30日前在深圳注册成立、正常经营和纳税、且未被列入失信名单的品牌汽车经销商企业,通过深圳市汽车经销商商会以正式函件向深圳市商务局进行报备,按照要求参与深圳市“以旧换新”购置奖励活动,并以垫付方式向符合条件的消费者支付了“以旧换新”购车奖励的相关汽车经销企业。
申报材料
此次第三批受理项目为在2020年12月31日前签署购车合同并完成定金支付,在2021年1月1日至3月31日(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开票时间为准)购买完成上牌,并由汽车经销企业以垫付方式支付了“以旧换新”购车奖励的车辆,如属于前序批次中漏报、错报、待核验情况也请一并申报,并在申请书上按时间批次分别列出。
请各单位按照《深圳市“以旧换新”汽车购置奖励申请指南》(附件)规定的申请材料认真准备,其中“项目材料”1-6项以单个消费者材料为文档整理扫描并统一上传到申报系统,无须提交纸质件;其余材料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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