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门诊特定病种认定后多久才报销?
门诊大病病种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规定执行,即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满36个月的,自其申请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连续参保时间未满36个月的,自医保经办机构核准之日起享受大病门诊待遇;
参保人患慢性心功能不全等21种新增门诊特定病种的,自认定完成并选定定点医疗机构之日起可在医院刷卡记账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
除高血压、糖尿病外,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等6种在社康享受待遇的门诊特定病种,经认定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门诊特定病种费用报销其他信息说明:
1、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因病施治、合理用药的原则,可根据病情需要将门诊特病单次处方医保用药量延长到12周。
2、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功能定位、临床需求和诊疗能力等及时配备相应门诊特病治疗药品并合理使用,不得以医保支付方式、医疗机构用药目录数量限制、药占比等为由影响药品配备、使用。
3、参保人应当妥善保管本人医疗保障凭证,持本人医疗保障凭证就医、购药,并主动出示接受查验,按照规定享受医疗保障待遇,不得将本人的医疗保障凭证交由他人冒名使用;不得重复申领医疗保障待遇;不得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不得使用他人医疗保障凭证冒名就医、购药;不得采用多次就医方式获取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药品超出正常剂量。
4、门诊特病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有效身份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不得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不得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不得串换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不得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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