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类:
原门诊大病范围的病种仍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我市门诊大病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诊断,每类门诊大病设有对应用药范围及诊疗项目范围。参保人门诊大病待遇与连续参保时间挂钩。连续参保时间不满12个月、满12个月不满36个月、满36个月以上,门诊大病门诊基本医疗和地方补充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60%、75%、90%。门诊大病不单独针对病种设置支付限额,执行参保人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参保人连续参保时间与其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限额挂钩,最高为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3个病种也享受我市门诊大病待遇。
第二类:
高血压、糖尿病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有关规定执行,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两病”药品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社康的非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两病”药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类风湿性关节炎、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肝炎6种门诊特定病种参照高血压、糖尿病的“两病”政策规定,由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药品门诊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80%,社康的非签约家庭医生开具的药品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并且,这6个病种设置10000元/年/病种的门特病种年度支付限额。
第三类:
除第一、二类病种外,患有其余门诊特定病种的(统称“新增门诊特病”),在选定的治疗医疗机构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70%,参保人年满70周岁以上的支付80%;基本医疗保险二档、三档参保人由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60%。剩余部分可由其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部分由个人自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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