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特定病种(以下简称门特)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相对稳定、需在门诊长期治疗或诊疗方案明确的疾病。门特医疗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优惠对象: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门特保障适用本办法。
其他说明:
属于本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门诊大病范围的,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56号)有关规定执行。肺脏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骨髓纤维化、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参照本市门诊大病有关规定执行。
高血压、糖尿病按《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3号)有关规定执行。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冠心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类风湿关节炎、支气管哮喘、慢性乙型肝炎6种门诊特病参照《深圳市医疗保障局 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完善高血压糖尿病门诊用药保障机制的通知》(深医保规〔2019〕3号)有关规定,享受门诊用药专项待遇,并对其设定年度支付限额,年度支付限额参照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执行。参保人患有本款规定6种门诊特病,参照本通知第六条、第七条规定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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