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2020年11月备案至上海市且选择了三家当地的医院,2021年3月在备案地的所有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是否可以回深圳按门诊大病享受报销?
自2021年1月1日起,不再需要选择备案医院。
2021年1月1日起,符合《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56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常住异地参保人(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和常驻异地工作人员),办理跨省、省内常住异地就医备案时,取消备案三家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限制,直接备案到地市或省份,在备案地的所有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医疗机构住院,都支持直接结算。
在备案地的所有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2021年1月1日及以后发生的住院和门诊医疗费用(包括跨省、省内联网结算和现金报销业务),按照医保办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享受市外就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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