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997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0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17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20元。(深府办〔1997〕24号《关于印发〈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二、1998年1月1日至1999年6月30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8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245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1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50元。(深府办函〔1998〕11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复函》)
三、1999年7月1日至2001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999年7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319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73元,农民家庭月人均195元。(深民福〔1999〕5号《关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有关事项的紧急通知》)
四、2002年1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2年1月1日起,特区内居民家庭月人均344元,宝安、龙岗区居民家庭月人均290元,农民家庭月人均205元。(深民福〔2002〕8号《关于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的通知》)
五、2005年1月1日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5年1月1日起,全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统一为344元。(深民福〔2004〕57号《关于特区内外执行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六、2006年10月,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361元。
七、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15元。(深民〔2008〕146号《关于提高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八、2010年7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450元。(深民〔2011〕6号《关于提高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九、从2011年8月份起,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510元。(深民〔2011〕143号《关于调整深圳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十、从2012年7月份起,将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560元。
十一、2014年3月18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零六次常务会议通过,拟将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620元,从2014年1月份起实施。
十二、2015年2月6日,经市政府五届一百二十六次常务会议同意,自2015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
十三、2017年2月21日,经市政府六届七十次常务会议同意,决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00元。
十四、《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18〕39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18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070元。
十五、《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提高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19〕63号)文件规定,我市自2019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160元,低收入认定标准为低于1740元,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标准1856元。
十六、《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发布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20〕26号)文件规定2020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250元,低收入认定标准为低于1875元,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标准2000元。
十七、《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1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文件规定:2021年1月起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1300元,特困供养人员供养金标准2080元,自《通知》印发之日起低收入认定标准为低于19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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