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史学习教育动员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决策部署和省、市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是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保障我市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惠民举措。经综合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保障能力、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等因素,提高我市2021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制定印发了《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发布2021年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深民〔2021〕44号)。
二、调整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省城乡低保最低标准制度的通知》(粤府办〔2013〕1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第26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2010〕72号)和《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深府办规〔2018〕3号)。
三、主要内容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从每人每月125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300元。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从每人每月1875元提高至每人每月1950元,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从每人每月200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2080元。
四、经费来源
所需资金按原资金渠道由各区(新区)财政负担。
五、实施时间
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金标准自2021年1月起执行。低收入居民社会救助认定标准自2021年5月份起执行。
六、工作要求
新标准实施后,各区民政部门根据有关要求按照新的标准按时、足额向各类困难群众发放各项社会救助金,6月30日前发补发提标后新旧标准补差金额,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
七、咨询途径
如有疑问可向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进行咨询,联系电话:0755-25832778(工作日9:00-12:00,14:00-18:00),地址: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中民时代广场1504,邮箱:swc@mzj.sz.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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