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对象
《办法》第二条:规定,法定劳动年龄内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个人身份申请参加企业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指的是: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依托电子商务、网络约车、网络送餐、快递物流等新业态平台实现就业,且未与新业态平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新型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关于参保地
《办法》第三条:对省内户籍、外省户籍、香港澳门台湾籍灵活就业人员以及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参保地和参保凭证作出了明确。
关于申报缴费机构
《办法》第四条明确了符合参保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可向参保地税务机关(深圳、东莞市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参保缴费申请,按规定申报缴费。税务机关应将缴费信息及时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关于建立临时缴费账户
《办法》第五条按国家政策规定,明确外省户籍(不含港澳台居民)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首次参保时男已年满50周岁、女已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在办理参保缴费登记时应按国家规定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关于缴费和转移接续
《办法》第六条、第七条明确了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第八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流动就业或在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企业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重复缴费处理和补缴
《办法》第九条根据合理性原则,明确重复缴费时段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全额退回个人。第十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不得补缴灵活就业期间未缴费的年限。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补缴政策,以及不可抗力因素或业务相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无法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情形除外。
关于待遇申领
《办法》依据现行政策:
第十一条:明确基本养老金和病残津贴申领机构等;
第十二条:明确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且待遇领取地在我省的,可按我省相关规定继续缴费;
第十三条:明确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计发;
第十四条: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申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关于实施时间
《办法》明确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的,按照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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