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您是深圳户籍人员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且有一个月以上的深圳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记录,且最后参保地在深圳,同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
(2)1998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参加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以上、并且延期继续按月缴费时间满1年以上
(3)男年满65周岁、女年满60周岁。
注意事项:
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前入深户,在本市无达岭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记录,在异地有达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到账记录,但不符合异地办理退休且不符合异地延/趸缴条件的参保人,将异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入深圳后,可在本市申请按月延长缴纳养老保险费,符合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也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如果您是广东户籍人员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的最后参保地是深圳、且在深圳连续繳费满5年以上,同时应符合上款三个条件之一,可以申请一次性趸缴。
如果您是港澳台户籍人员
最后参保地是深圳,可自愿选择深圳市作为继续缴费地申请延缴。2011年7月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参照省内有关规定申请一次性趸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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