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申请生育津贴的假期天数怎么计算?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假期天数为: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顺产的,98 天;难产的,增加 30 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怀孕未满 4 个月终止妊娠的,根据医疗机构的意见,享受 15 天至 30 天产假;
怀孕 4 个月以上 7 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 42 天产假;
怀孕满 7 个月终止妊娠的,享受 75 天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取出宫内节育器的,1 天;
放置宫内节育器的,2 天;
施行输卵管结扎的,21 天;
施行输精管结扎的,7 天;
施行输卵管或者输精管复通手术的,14 天。
同时施行两种节育手术的,合并计算假期。
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者看护假期间,单位按照规定发放工资,但是这些假期职工是不享受生育津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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