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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产假规定

2021-9-12 07:54| 发布者: 飞飞大小大飞飞| 查看: 14| 评论: 0| 查看评论

产假规定

2017年3月21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废止《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该《条例》将自市人大常委会公告之日起废止。

深圳《条例》废止后,“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享受15天晚育假”的规定也不再执行。

深圳妈妈休产假将执行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

①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不论一胎、二胎或其他情形),可享受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共178天。

② 如果有难产、多胞胎生育等特殊情形,难产的增加产假30天,多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总结一下,以后深圳妈妈这样休产假

① 生育一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178天

② 生育二胎:正常产假98天+省条例规定奖励假80天 =178天

③ 难产:正常产假98天+奖励假80天+难产假30天=208天

④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男职工

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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