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奖励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具有本市户籍且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没有生育只收养一个子女的,男性年满六十周岁、女性年满五十五周岁时,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给予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本市户籍夫妻,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日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三十元,并可给予适当奖励。独生子女保健费和奖励金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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