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持第二项规定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到街道办理部门提交申请;
(二)夫妻双方可向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再生育申请。
根据夫妻双方的户籍情况,可按以下情形办理:
夫妻双方为我省同一乡镇、街道户籍的,向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为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户籍但不在同一个乡镇、街道的,向女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夫妻双方户籍不在省内同一个地级以上市,但女方常住在男方户籍所在地的,向男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夫妻一方为外省户籍且拟按我省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向我省一方户籍所在地办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办理机构应通过审查申请资料、查询全员人口信息系统等方式,核实申请人的婚育情况。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和工作单位应予配合。
(四)办理机构经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
上述时间不包括鉴定、补充材料等时间。
(五)办理机构无法核实申请人婚育情况的,可依据申请人的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再生育审批。
(六)办理机构批准再生育申请后,应出具《广东省批准再生育子女决定书》,并及时录入全员人口信息系统。
(七)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办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但应书面告知。
完成再生育审批的办理部门,同时出具孕期检查及住院分娩用途《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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