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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晚育假没取消 仍有15天

2021-9-12 08:04| 发布者: 慕容萝卜| 查看: 17| 评论: 0| 查看评论

市卫计委:已婚妇女23周岁后生头胎有15天晚育假

  “15天晚育假还有影没影?”随着二孩政策全面落地,深圳如何休产假成为不少准妈妈的困扰。针对市民的疑问,2016年5月18日,深圳市卫计委对深圳产假政策做出了答复:在《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

  2016年2月,市卫计委组织起草《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在全面二孩的政策背景下,产假的调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深圳经济特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职工实行晚育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除按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享受假期优待外,女方增加产假十五天。

  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条例正在修订过程中,在该条例正式修订颁布之前,该规定仍应继续执行,即已婚妇女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仍可按现行规定享受15天晚育假。在不考虑特殊情形(如生育多胞胎、难产等)前提下,生育一胎(且符合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休产假98+30+15=143天;生育二胎,可休产假98+30=128天;其他特殊情形的,可按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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