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深圳市已经不能办理台湾通行证自由行(G签),需要前往台湾的居民可选择其他的办理方式)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申请人正面免冠半身彩照(规格为40mm×30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持广东省外签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且在我市申请过签注或已持我省签发的《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的,无须提交照片。
(二)首次申请、换发、补发赴台证件或所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为广东省外签发且首次在深圳申请签注的,须提交《广东省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采集回执》。
(三)属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的(持“赴台批件”申请赴台的除外),提交规定格式且已加具人事主管单位意见的《关于同意________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格式详见http://ga.sz.gov.cn/”。
(四)交验有效居民身份证,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可交验户口簿
在居民身份证领取、换领、补领期间,可以交验本人临时居民身份证。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可不提交居民身份证,但如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发生变更的,仍须交验身份证。
(五)不同申请对象须提交的相应材料:
1、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交验居住证原件。工作地在我市的省内非深圳户籍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可免交居住证。
2、在我市高等院校就读的非深户籍大学生,提交学校出具的高等院校在读证明。
3、属未满16周岁子女申请的,交验在深亲属的深圳户籍居民身份证或《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和监护关系证明(出生证等)原件。
4、非广东户籍居民携带户籍地出入境办理台湾通行证的材料即可
(六)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人,监护人须陪同申请人到公安机关递交申请。对于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护照等身份证明复印件,交验原件。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赴台个人旅游、团队旅游的,免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2、赴台探亲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对大陆机构、企业派驻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及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对在香港、澳门或外国企业在台机构及大陆台资企业在台机构任职人员的大陆配偶、子女申请赴台湾探亲的,须提交台湾出入境主管部门核发的“随同来台”等类“入台许可”,无需提交被探望人派出单位出具的意见。被探望人员为经台办批准赴台的,还须提交被探望人员赴台签注复印件或被探望人员“赴台批件”、“立项批复”复印件。
3、赴台就医、奔丧、处理财产、诉讼等私人事务的,交验相应事由的入台许可证明原件。
4、赴台湾学习的,提交深圳市台办出具的赴台学习证明原件。
5、赴台进行商务活动的,提交国务院台办或经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台办出具的“赴台立项批复”原件,或经广东省台办盖章确认的复印件。
单独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无须提交上述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八)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及申请换发通行证的,还须提交该通行证原件。
申请签注时,持有的往来台湾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30天以上。
(九)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指纹采集顺序为先右手后左手(先拇指后食指,依次顺序类推),每只手各采集1枚指纹。
(十)在广东省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无需再次采集指纹,但须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经调查身份属实的,须重新采集指纹;已持有效往来台湾通行证且符合规定的代办情形的,无需核验指纹。
(十一)对于未满16周岁的申请,须交验监护关系证明(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及监护人身份证明原件;监护人无法陪同而委托他人陪同的,还须提交监护人委托书原件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
(十二)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还须提交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并交验被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等身份证明原件。
(十)其他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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