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次申请:
1、深圳市常住户籍居民;
2、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
(二)持有中国普通护照的深圳常住户籍居民或暂住本市的华侨(国内户口须已注销)或驻深部队的现役军人,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加注、换发、补发或过期重领:
1、护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或姓名加注。
(2)换发、补发、过期重领及曾持照加注。在申请换发、补发及重领普通护照申请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申请人在办理普通护照后,可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的,并应当在其现持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一个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2、护照换发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3、护照补发
(1)深圳居民出境前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
(2)深圳居民短期出境在国外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回国后申请补发的;
(3)定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短期回国后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而申请补发的。
(三)不属于法定不准出入境人员、不属于限制赴香港或者澳门人员、没有其他不予批准的情形。
(四)申请人不得同时持有两本(含两本)以上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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