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对象
(一)持有有效《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的非深圳户籍居民。
(二)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三)60周岁(含)以上非深圳户籍老人且该老人申请之日前在我市连续居住登记满半年。
(四)非深圳户籍就业人员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的年满60周岁父母及未满16周岁子女(这里的就业指的是申请人提交申请的当月前12个月内其亲属在我市有缴纳社会保险记录)。
(五)深圳户籍居民的外省户籍父母、子女、配偶。
(六)广东省内户籍居民。
(七)外省户籍居民。
以上申请对象均不包含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及现役军人,但属广东省户籍且工作地在我市的登记备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外省户籍居民已在我市登记备案的除外。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加注、换发或补发:
(一)护照加注
1、曾用名及姓名加注。户口簿上有曾用名及具有繁体汉字姓名、英文姓名、多音字姓名或者非标准汉语发音姓名的普通护照持有人可申请曾用名或姓名加注。
2、换发、补发、过期重领及曾持照加注。在申请换、补发及重领普通护照申请时,应当同时办理曾持照加注,加注护照号码为最新失效的普通护照;申请人在办理普通护照后,可另行申请曾持照加注的,并应当在其现持普通护照上加注多本曾持护照号码。(一个曾持照加注项上最多可加注3个曾持护照的号码)
(二)护照换发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发生变化或者申请人面像发生较大变化的;
4、申请人手指伤病痊愈后可以采集指纹的;
5、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三)护照补发
1、出境前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的;
2、短期出境在国外因普通护照损毁、遗失或被盗,回国后申请补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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