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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9-12 08:22| 发布者: hqwx9471| 查看: 40| 评论: 0| 查看评论
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已连续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及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经香港或者澳门有关部门批准在港澳地区随任、就业、就学、居留、培训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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