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市就业的非深圳户籍居民,已连续在我市缴纳一年以上社会保险
2、在深圳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深圳户籍大学生
3、探望在香港或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4、探望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或者三个月多次探亲签注;探望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的,的,可以申请三个月一次探亲签注。
5、与香港或澳门配偶生育有未成年子女且已申请夫妻团聚类赴香港或澳门定居的申请人可申请一年多次赴香港或澳门探亲签注。
6、父母双方均为内地居民,申请探望在香港出生的子女,经核查出入境记录,确认子女在香港的,可审批赴香港探亲;对于子女不在香港的,不予批准探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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