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情况,可申请来大陆定居: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
(三)在我省投资500万美元以上。
(四)属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
以上(二)(三)(四)项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随同申请。
(五)属台湾上层人士或有关部门因对台工作需要拟安置定居的人员。台湾上层人士,系指在职的国民党中常委、中评委、中央委员、候补中委和副部长、军长以上的党政官员;国民党中央各会主任;台湾“国大代表”、“立法委员”、“监察委员”;台湾省主席、议长,党部正副主委;台北、高雄两市市长、议长、党部正副主委;公营大企业、民营大财团的董事长和总经理;政治性社会群众团体和台湾在野党的头面人物等政界人士。
(六)我军被俘去台人员要求回大陆定居。
(七)大陆居民经批准前往台湾地区定居,因生活不适应等原因申请返回大陆定居。
台湾居民移居外国后申请来大陆定居的,按照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
法律依据:《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转发公安部、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台办关于台湾居民来祖国大陆定居受理审批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0]3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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