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
1、符合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条件的备案人员,在单位备案有效期内的,可自行选择申请3个月多次或者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但首次在我省申请澳门商务签注的,不得申请1年多次澳门商务签注;如选择办理3个月多次香港商务签注或非首次申请选择办理3个月多次澳门商务签注的,在备案有效期内只能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香港或澳门商务签注,不再受理1年多次香港或澳门商务签注申请。
2、持《广东省公安厅车辆及驾驶员驾车入出境批准通知书》的备案人员,车辆年审有效期超过6个月不足1年的和超过1年的,可申请1年多次港澳商务签注;不足6个月的,只可申请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3、只符合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登记备案申请条件的备案人员,在备案有效期内可申请办理3个月多次港澳商务签注。
(二)未办理商务登记备案的人员:
1、商务登记备案单位的非备案人员,确有赴港澳商务活动需要的,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可申请办理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2、对未达到纳税或创汇标准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确有赴港澳商务活动需要的,经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核准,其营业执照持有人、合伙人或主要工作人员可申请办理3个月一次商务签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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