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2021-9-12 14:03| 发布者: UNDERTAKER林| 查看: 172| 评论: 0| 查看评论
(一)深圳户籍居民,经香港有关部门批准赴香港随任、就学、就业、居留、培训以及作为受养人赴香港依亲的人员;经澳门有关部门批准赴澳门随任、就学、就业人员及其亲属。“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
(二)通过劳务经营公司申请赴香港或澳门就业的从业人员。
您需要登录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 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深圳家|家在深圳论坛-深圳城事生活社区-心安处即故乡
深圳家,宏跃创智旗下科技门户网站 - 爱家,爱生活,心安处即故乡。
Copyright © 2001-2213 Comsenz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宏跃创智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