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人身份证。
2、申请人户口簿。
3、申请人现婚姻证明材料:未婚的,免提供;已婚的(含再婚),提供结婚证;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4、拟入户地依据材料
以上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复印件。
材料复印件应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家庭户口簿须同时复印户口簿扉页、申请人页;集体户口簿只复印盖有户口专用章的申请人页;登记项目发生变更的,须在同一纸上复印“登记事项变更和更正记载”页;结(离)婚证须复印婚姻登记员签章页、盖有登记机关专用钢印章的申请人信息页和证号印制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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