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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内户籍迁移申办原则

2021-9-12 16:29| 发布者: 始逐安| 查看: 22| 评论: 0| 查看评论

办理原则

(一)立户以家庭户立户为主,以单位集体户立户为辅。

1.一个地址只能立为一户:

2.家庭户户主应由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担任,户主负责协助公安机关管理与本户有关的户口登记;

3.已立家庭户,因房产变卖、公租房退租等情形不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及时办理市内移居;

4.立户行为不作为该立户房屋合法产权的认定依据。

(二)户口市内移居须按照以下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迁入本人或配偶房产立户;

2.迁入本人或配偶公租房立户;

3.迁入他人合法房产立户:

4.挂靠他人家庭户;

5.迁入单位集体户:

6.迁入单位注册地派出所人才专户:

7.迁入派出所代管户.

(三)我市户籍居民因居住、房产变更、父母与成年子女相互投靠等原因之一,可申请办理户口市内移居;夫妻双方均为我市户籍应并户,未成年人应与监护人同户,符合下列特殊情形的,可暂不并户或分户。

1.夫妻双方属各自单位集体户成员,且均无不动产权或公租房;

2.涉及自然村分红,出示股权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如村委或股份公司出具的分红证明也予认可);

①夫妻双方均在家庭户,一方或双方出示股权证;

②夫妻双方同户,未享受分红一方可选择迁至本人或配偶房产(公租房)立户,也可挂靠直系亲属家庭户(该直系亲属必须同时为户主和产权人),应出示股权证。

备注:夫妻一方为集体户或派出所人才专户或代管户成员的必须并户到该家庭户。

(四)居民服刑期间不予办理户口市内移居。

1.户主为服刑人员,户内其他成员可正常办理市内移居。

2.服刑人员不是户主,户内其他人员全部申请迁移,户主应到户籍地户政窗口申请将正在服刑人员迁入代管户后再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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