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已在本市注册登记的单位,录(聘)用在职人员10人及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地址,尚未立户且有规范的门楼牌地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注册登记地址设立单位集体户,注册登记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也可在办公地址设立单位集体户,一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集体户:
(一)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或办公地址有合法房屋产权;
(二)单位或法人代表在注册登记或办公地址无合法房屋产权,但在本市范围内的注册登记或办公地址已依法连续租赁办公用房三年以上,并经现租赁房屋产权人同意立户;
(三)党政机关、团级以上驻深部队、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律法规授权或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及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不受单位人数及房屋产权限制,可办理立户。
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集体户办理事项申请表》(集体户管理员填写)
(二)单位介绍信(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及集体户管理员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三)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管理员自报);
(四)单位出具的10名以及上在职人员近一个月内缴纳社会保险费清单(加盖单位公章,收原件)。
(五)相关房屋证明材料
1.单位或法人在注册登记或办公地址有合法产权的,提供近两个月内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单(收原件)或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
产权属法人代表所有或与他人共有,提供所有产权人签署的《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单位集体户立户)》
2.属租赁房屋的,提供深圳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租赁凭证》(核原件,收复印件),和产权人签署的《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单位集体户立户)》
(六)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提供直通车企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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