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条件
(一)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博士后流动人员及批准随同迁入的人员。
(二)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入户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真实有效,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被查实的,2年内不予受理入户申请;因制作、使用虚假证件涉嫌违法犯罪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
(一)入户指标卡号信息
(二)申请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申请人携带随迁子女的,收取随迁子女的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周岁可免收取)、《出生医学证明》。
(四)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五)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并按以下情形提供材料: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六)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本人或配偶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立户。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的,必须在该房产地址立户。
2.迁入配偶家庭户。配偶为深圳户口,且为本市家庭户成员
3.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
4.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无立户及迁入配偶家庭户条件,本市家庭户户主的亲友同意其挂靠入户的,可挂靠亲友家庭户。
5.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无立户及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应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
6.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申请人无立户、迁入家庭户及单位集体户条件,其配偶为本市集体户(不含代管户、人才专户)成员的,应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
7.迁入人才专户。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社保缴纳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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