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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迁至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立户申办材料

2021-9-12 18:55| 发布者: DK辈| 查看: 19| 评论: 0| 查看评论

办理材料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移居申报表》;

(二)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三)申请人现婚姻状况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未婚:不需提供;已婚:提供结婚证(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不需提供);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加盖已生效章的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栏已登记为“丧偶”的不需提供。

(四)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居民户口簿“户主或与户主关系”栏可直接反映双方关系的,不需提供);

(五)迁至直系亲属房产立户,提供《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家庭户立户)》,产权人居民身份证及能证明相应关系且具有法律效力的书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六)根据房产类型收取相应不动产权证明材料:

1.经过市(区)国土部门备案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证的房产,当事人自报不动产权登记证号码或提供不动产权登记证复印件。申请人对民警查询信息有异议的,需提供近两个月的不动产权信息查询单。

2.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自建房,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建设用地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其一;

(2)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或燃气费缴款单据。

3.购买房产尚未或无法领取不动产权证的,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核原件,收复印件):

(1)购房合同或《合作建房协议》;

(2)房款缴交票据;

(3)申请人近两个月的水费或电费或燃气费缴款单据。

(七)本市全日制大专及以上院校集体户毕业生,符合迁至本人或直系亲属房产立户条件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毕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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