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深户籍人员在特区居住的,申报义务人应当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机构主动申报非深户籍人员居住登记信息。
2、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租赁房屋的,出租人为申报义务人。
3、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用人单位、学校宿舍的,用人单位、学校为申报义务人。非深户籍人员居所为自购(建)房屋的,本人为申报义务人。非
4、深户籍人员居所为前款所列情形以外房屋的,居所提供者为申报义务人。
5、受他人委托实际管理房屋的,实际管理人为申报义务人。
6、非深户籍人员应当向申报义务人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深圳家,宏跃创智旗下科技门户网站 - 爱家,爱生活,心安处即故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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