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入单位集体户,收取以下材料:
一、设立集体户应收取的材料:
1、单位授权管理员填写《深圳市集体户办理事项申请表》
2、单位授权管理员的委托证明(介绍信)及其身份证原件(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4、单位的房屋产权证。第十四条第二点中所列单位无房屋产权证的,收取深圳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租赁凭证;
5、单位出具的20名在职人员清单;
6、对市、区政府“直通车”企业,需收取直通车企业证或相关证明文件;
7、已设立的集体户因注册地址变更办理整户迁移,不受现立户条件限制,迁入地派出所凭单位不动产权证明或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租赁凭证办理立户
二、 迁入单位集体户,收取以下材料:
1、《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
2、申请人和随迁人员的户口簿及迁入单位集体户首页或加盖单位印章的集体户首页复印件(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申请人现婚姻法律文书,属丧偶的,收取死亡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婚姻关系的除外);如因婚姻关系变化涉及未成年人户口迁移,需收取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资料);
4、如携带未成年子女一并迁移,收取《出生医学证明》,属收养的收取收养登记证明材料(户口簿可直接反映关系的无须另外收取证明材料)。
三、被本市全日制大中专院校录取的新生,可在入学时自愿选择户口迁入学校集体户,收取以下材料:
(一)《深圳市户口市内迁移申报表》;
(二)申请人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三)本市大中专院校录取新生通知书。
四、单位注册登记地址发生变更,应办理整户迁移至新单位注册登记备案地址。
需收取以下材料:
1、单位集体户管理员填报《深圳市集体户办理事项申请表》;
2、新单位有效营业执照副本或注册登记文件及相关依据材料(工商信息单等);
3、新单位出具的迁移人员名册;
4、新单位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深圳市(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签发的租赁凭证。
属专为本次申请出具的证明材料提供原件,除已说明的材料外,其他材料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使用A4纸张竖向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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