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府〔2015〕63号)、《深圳市户籍迁入若干规定》(征求意见稿),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投资纳税积分入户是指对持有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且在深圳依法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就业个人,按照积分制要求进行积分,依照分值排序,在年度计划安排额度内审批入户。
第三条市政府根据深圳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按照统筹兼顾、稳妥有序的原则对投资纳税积分入户进行宏观调控。
第四条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人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投资纳税积分入户政策的实施,协调、监督、检查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工作,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计划指标统一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具体实施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工作,组织开发信息系统,受理、审核入户人员申请材料,为达到入户要求的人员办理入户手续。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参加深圳市社会保险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从事职业的身份资格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税务局负责审核(复核)入户人员在深圳市企业、个人依法纳税信息,及时报送市公安局。
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负责市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维护和技术保障,统筹积分入户涉及的信息共享工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确保积分入户涉及的社保、职业、税务等信息通过共享交换平台实现共享。
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其他相关组织机构应当建立投资纳税积分入户信息共享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做好入户审核工作。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申请办理投资纳税积分入户:
(一)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该企业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0万元以上。
(二)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以其投资份额占该企业实收资本的比例而分摊企业已缴纳的税额累计在72万元以上。
(三)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缴纳的税额累计在36万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就业的个人,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内依法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限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累计在30万元以上。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人员,迁户时年龄应当在55周岁以下,且持有有效的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前款第(一)项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前款第(二)项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出资(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主,前款第(三)项的个体工商户业主,应在最近连续3个纳税年度以内在同一企业,且一直具备与申请事由相适应的身份资格。
纳税迁户人员办理入户手续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税务部门开具的完税凭证、纳税证明或纳税记录、纳税清单。企业或个人缴纳的各项税款必须是依法申报并已经缴纳的税款(不包含代收代缴及由税务、司法部门追缴入库的税款)。
第六条有关人员迁户时,应无刑事犯罪记录,且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第七条投资纳税积分入户人数实行年度总量控制。年度入户指标数量纳入深圳市年度户籍人口增长计划内统筹安排,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投资纳税积分入户指标由申请人年龄、依法纳税、身份资格、诚信守法等指标组成,入户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累计积分。市发展和改革委、市公安局可根据计划执行情况适时对积分指标及分值做动态调整。
第九条办理投资纳税入户人员应当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请,其积分信息统一纳入深圳市积分入户信息库,按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
第十条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实行统一集中受理,每年一次。每年度一至二季度受理申请,三季度审批,四季度办理入户,具体时间由市公安局每年另行公告。市公安局根据入户申请人员积分分值排名和年度积分入户指标,确定正式入户人员名单,并及时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期满后,正式入户人员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公安局提交相关入户材料。审核通过的,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公示期间,入户申请人员对公示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市公安局申请复核,同时提交相应复核材料。各相关部门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职能划分,在收到市公安局移交的复核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市公安局。
第十一条进入正式入户人员名单的入户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市公安局报送相关入户材料,经核实有效后,由市公安局在15个工作日内发放深圳市入户指标,办理相关入户手续。
第十二条入户申请人未成年子女允许申请同步随迁入户。
第十三条入户申请人及其随迁家属户口簿仍登记为农业家庭户的,应当同时办理深圳市“农转非”手续。
第十四条市公安局依据本办法制定投资纳税积分入户办事指南,加强宣传和指引,切实做到便民利民。
第十五条投资纳税积分入户申请人员应确保入户申报材料真实有效。经有关部门查实,存在隐瞒、欺骗或提供虚假材料的,5年内不再受理其入户申请;已经入户的,予以注销,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除有特别说明之外,本办法对申请人入户条件核查及积分分值计算时点以当年度申请截止日期为准;所称的年度,指当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年。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会同各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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