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管户成员如符合下列迁出情形,应依次办理户口迁移:
(一)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有房产或公祖房符合家庭户立户条件的,应迁至自有房产或公租房地址;
(二)符合迁入现工作单位集体户条件的,可迁至现社保缴交单位集体户;
(三)在本市有工作单位,单位未设立集体户的,可迁至社保缴交单位注册地派出所人才专户;
(四)代管户成员办理户口市内迁移,同户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一并迁移;符合迁出条件,但不配合办理的,限制办理相关户政业务。
注意事项:
已具备迁出条件的申请人,应尽快办理户口迁出,如集体户口卡遗失损坏,不再补办,办理市内迁入业务时,不需提供集体户口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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