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地选择及材料(申请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按以下先后顺序依次选择入户地):
1.本人或配偶合法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立户。
申请人或配偶在本市有住宅用途房产(公租房)的,必须在该房产地址立户。受理前先持房产证明材料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办理申请开具标准地址单。
所需材料:
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
2.迁入配偶家庭户。
配偶为深圳户口,且为本市家庭户成员。
所需材料:
配偶户口簿。
3.亲友合法住宅用途房产立户。
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无立户条件,亲友在本市有未立户的住宅用途房产,同意申请人在该房产立户。业主本人持房产证复印件、身份证到房产所在地派出所(户政中心)开具标准地址单,同时签署《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分局受理核准及到派出所落户时,均不需业主再次到现场确认。
所需材料:
拟入户地派出所出具的标准地址单、《同意在本人房产立户的声明》。
4.挂靠本市亲友家庭户。
无立户及迁入配偶家庭户条件,本市家庭户户主的亲友同意其挂靠入户的,可挂靠亲友家庭户。
所需材料:
户主户口簿(凭户口簿默认户主同意其挂靠)。到派出所(户政中心)落户时,须户主同时到场,核实户主身份证,签署《户主关于新增户内成员的声明》后办理。随迁子女须一同挂靠。
5.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
无立户及迁入家庭户条件的,应迁入用人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
提供集体户户号或户内一名成员的身份证号码。
6.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
申请人无立户、迁入家庭户及单位集体户条件,其配偶为本市集体户(不含代管户、人才专户)成员的,应挂靠配偶所在单位集体户。
所需材料:
无。
7.迁入人才专户。
无以上入户地选择条件的,迁入社保缴纳单位《营业执照》经营场所(住所)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
所需材料:
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核准时在我市未缴纳社保的,迁入居住登记所在地派出所人才专户。
所需材料:
无。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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