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条件
港澳台居民在我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根据本人意愿,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受理点申请领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
申请材料
(一)有效期内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有效期内的五年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二)近期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数字相片采集检测回执;
(三)居住满半年(符合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证明材料:
(以下证明材料之一即可)
1.有效期内且租期半年及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
2.有效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3.有效的购房合同;
4.房屋出租人出具的当前租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5.用人单位出具的当前居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6.就读学校出具的当前居住且满半年的住宿证明;
7.有效期内的工商营业执照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8.有效期内且期限超过半年的劳动合同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9.用人单位出具的存续时间超过半年的劳动关系证明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10.用人单位出具的合法稳定就业时间超过半年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11.有效学生证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12.就读学校出具的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及本人居住地址声明;
13.其他能够明确居住满半年和居住地址的证明材料。
(四)未满16周岁,可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由监护人带领申领人一起前来申办的,无需额外提供代为申领手续材料;仅由监护人代为申领,申领人没有前来办理手续的,还需提供能证明申领人与监护人监护关系的出生证和监护人身份证明(护照、出入境证件或居民身份证等任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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