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
(二)被投靠人有法定抚养责任,或征得抚养权属方同意迁户的未成子女(含养子女)。
属继子女的,其生父(母)与被投靠人结婚应满2年。。
(三)满18周岁不满20周岁,在高中(含中职、中技)或全日制大学在校就读,户口未迁至院校学生集体户(仍随父或母)的成年子女。
(四)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未满16岁周岁免提供)。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申请人《出生医学证明》。在国外出生的,还需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未认证的,提交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出生证明中文翻译件的公证书。
(四)被投靠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五)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以下相应材料
1.随迁子女属继子女的,提供抚养权三选一材料
2.随迁子女属非婚生(子女出生时父母未登记结婚)的,其生父(母)须填写《非婚生育子女情况声明》,
3.随迁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登记证》。《收养登记证》登记的“送养人”系“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的,还需提供被收养人的《出生医学证明》。
4.随迁在读成年子女,提供《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注明学校地址、校办电话和联系人姓名);在国外高校就读的,提供录取通知书(属外文的,提供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翻译件)。
以上材料属本人持有证件证明的收取复印件交验原件(身份证只核验原件,不收取复印件),属专为本次申报出具的证明材料收取原件。办理户口事项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有国内公证机关出具的中文译本。
材料原件与复印件,预约前往拟入户地公安分局户政行政服务中心窗口核验材料,核验通过的,当场领取《准予迁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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