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条件
1.申报主体为在深圳市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的法人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
2.申报主体持续诚信合规经营,未被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3.申报主体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应如实提供本单位信用状况,承担违约责任并作出承诺,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4.申报主体具备实施申请项目所需的资金、人员、场地、设备等主要保障条件;
5.申报主体按要求向统计部门和商务主管部门报送统计数据,并确保在项目申报时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经营指标数据与报送的统计数据保持一致;
6.申报主体不存在就同一项目或项目的部分内容向市有关部门进行多头申报或重复申报的情形。
(二)专项条件
申报主体是2018-2020年在深圳注册成立总部企业或结算中心的电子商务企业,申报主体的母公司符合以下任一条件:
1.世界500强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世界500强企业名单以美国《财富》杂志公布的为准;
2.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全国互联网100强和商务部印发的2020年电子商务示范企业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3.国家科技部火炬中心(科学技术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发布的2019、2020年《中国独角兽榜单》中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4.2018-2020年累计获得10亿元以上风险投资、战略投资或上市融资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5.2020年自营商品网络零售额超过20亿元,且2018-2020年平均增速超过30%(含30%)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6.市政府确定的有重大带动效应的电子商务平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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