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是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且是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的受益人,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遗留的财产在深圳市(不动产除外)。
二、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被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死亡证明(如医院的死亡通知书、骨灰证、火化证明等)、户口注销证明、被继承人在异地死亡的,应提供经过公证的死亡证明等;
2、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如离婚的,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或生效的法院调解书、判决书;如未(再)婚的,提供未(再)婚证明;
3、被继承人遗嘱中涉及的遗产证明:股权证明(股权证/股权证明、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章程、股东名册)、房产证书、存款凭证(银行打印财产清单等)、股票清单、机动车登记证书、保险合同及理赔证明等。如果遗产在香港的,须提供经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的香港遗产税署出具的遗产清单;
4、遗嘱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若境外身份[护照(有效签证勿漏)或台胞证或港澳身份证和通行证或其他境外居住证件;原户口簿/国内注销户口证明];
5、遗嘱继承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遗嘱;
6、承办公证员经综合审查上述材料后认为应当补充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其它注意事项:
1、遗嘱继承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继承的,须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委托书除正常委托授权外,还应记载:被继承人生前有无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内容);
2、如果证明材料由香港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澳门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司法部委任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转递;如果证明材料由台湾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台湾地区公证人办理公证,并经台湾海基会寄送;如果证明材料由外国机构提供,材料需经当地国家公证人公证并经中国驻该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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