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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出台总部优惠新政,涉及认定标准、用地用房优惠等方面变化 ... ...

2021-8-29 12:49| 发布者: 天使爱笑笑么么| 查看: 48| 评论: 0| 查看评论

2021年6月21日,深圳市政府印发了《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21〕5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同时废止。《实施办法》突出强调了“高质量发展”,本文将通过对比《实施办法》与深府规〔2017〕7号,探讨深圳市对总部经济发展的政策引导方向。




01.

总部企业范围调整,适度降低门槛、助力科创企业总部经济发展


(一)总部定义范围扩大

总部企业定义方面,《实施办法》新增了研究开发职能的总部,同时明确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商业银行专营机构属于总部企业范围:

“本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在本市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商业银行专营机构除外),对一定区域内的企业行使投资控股、运营决策、研究开发、集中销售、财务结算等管理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二)市级总部认定标准变化

享受市级总部企业政策支持条件方面,《实施办法》总体上扩大了范围,并体现出对科创领域的政策引导,修改亮点如下:

1、降低、减少关于“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总部企业的产值规模的要求。

2、“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总部企业的产值规模和地方财力贡献承诺时间从“次年”修改为“第二年”和“第三年”,为总部相关业务迁入预留更多时间。

3、删除“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体现了对本地企业和外地迁入企业的一视同仁。

4、增设了“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该类型总部没有设置产值规模和地方财力贡献方面的要求

5、增设了“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符合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经第三方机构评审,估值或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6、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范围扩大,增设了“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的总部企业。

具体对比情况如下:

深府规〔2021〕5号

深府规〔2017〕7号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第三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的总部企业。


(三)世界500强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

(四)成立时间不超过10年,符合深圳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结合外部股权融资情况、可比公司在境内外市场的估值情况,经第三方机构评审,估值或市值超过10亿美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企业。

(五)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或具有科技引领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一)在本市注册且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下同)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4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5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或上年度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地方财力不低于8000万元;

(二)在本市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且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100亿元,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三)由原注册地新迁入的企业,上年度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在本市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亿元,迁入次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且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不低于6000万元。

(四)符合深圳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政府批准,并与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总部企业。



02.

支持措施进一步优化完善


(一)支持措施更加丰富

根据《实施办法》第二章,支持措施包括(加粗部分为新增支持措施,其中首次购置办公用房和申请总部用地不得同时享受)

1、总金额1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落户奖励。

2、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的贡献奖。

3、每年按自用办公用房实际租金的50%给予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4、在深圳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并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

5、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建设总部大厦。

6、市领导挂点服务、大企业便利直通车服务和重大项目便利直通车服务。融资方面的引导支持。

7、人才安居保障。

8、高级管理人员纳入市人才认定范围,给予落户便利安排

9、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便利,进出口货物通关便利

10、为总部企业高管及对外岗位技术骨干人员因业务需要出国或赴港澳台、申办APEC商旅卡提供便利,为总部企业申办深港两地车牌照等提供支持服务。

11、总部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下属控股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占比最高的一级子公司高管,以及在企业发展和技术创新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50万元的深圳市人才奖励。

(二)管理体现精细化特点

相比原《深圳市鼓励总部企业发展实施办法》(深府规〔2017〕7号),《实施办法》体现了一些精细化管理的考量:

1、与产值规模和地方财力贡献承诺对应,落户奖励从一次性发放改为分两年发放。

2、贡献奖申请条件提高,新增要求“连续3年纳入本市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和形成地方财力保持正增长”。

3、租金补助从按照“租赁合同金额”计算改为按“实际租金”计算,明确不适用于政策性优惠用房。

4、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补助新增“以企业上一年度在本市形成的地方财力为上限”的要求。

5、一些支持措施明确由相关职能部门另行制定具体办法。

6、享受相关支持政策的人员范围结合实际进行相应的扩大(人才奖励)或限缩(业务需要出境)。

(三)用地用房政策优惠发生变化

不能同时享受的优惠从租金补助和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补助改为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补助和申请总部用地,几个字的调整对物业购置和用地申请产生很大影响:一方面是享受了租金补助的企业可以申请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补助了,另一方面申请首次办公用房补助的企业无法同时申请总部用地。以下说一些不是很准确的个人看法:

1、租金补助和首次购置办公用房补助可以同时享受,一定程度上鼓励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有利于消化存量办公物业,缓解办公物业空置率上升问题。在现状办公物业空置率较高、未来入市办公物业体量较大的背景下,鼓励享受租金补助的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消化办公物业存量。当然会有多大效果还有待检验,毕竟企业也可以选择去申请用地。

2、本次要求总部用房与总部用地优惠不能同时享受,一定程度上也可以起到减少不满足“确有用地需求”情况的土地供应。《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号)第五条规定“确有用地需求且在本市无自有总部用地的总部企业可以独立或者联合申请总部用地。”实践中“确有用地需求”很难判断,而已购置用房并享受了补助的总部企业如果再获得总部用地,则容易存在面积超需求的问题。不过个人认为这个问题应该可以在用地申请阶段通过建筑面积指标扣减的方式解决,这样有利于满足伴随企业发展增加的办公空间需求。

3、办公用房如何按实际需求供给的问题仍有待解决。由于企业对办公用房的实际需要很难量化,目前总部用地供应没有实现精确的按需供应,而是按照与总部企业形成的地方贡献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建筑规模(包括实际贡献和承诺贡献两种形式)。受行业特点等因素影响,在一些独立申请的总部用地项目中,可能会出现总部企业实际的办公用房需求远低于自用部分面积的情形。相较而言,享受购房补助的办公用房则有严格的自用要求,《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4、以上观点并不是否定独立申请总部项目的积极意义,而是觉得未来在总部用地供应方面可能会有更加多元的途径。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可以考虑适当加大联合申请总部项目和为总部企业提供总部办公用房的项目占比。



03.

管理机制上下放部分权限至职能部门


《实施办法》减少了市政府的工作内容,增加了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内容,有利于缓解市政府工作压力,提升相关工作的效率,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市政府对合作协议从“审定”调整为“批准”,增加了相关职能部门完善协议标准文本和协议管理的职责。

2、市政府不再审定总部企业落户奖、贡献奖、租房与购房补助。

3、明确市市场监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4、增加了行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落户区政府对一年复查不符合条件企业进行约谈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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