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作目标
通过评估,促使职业培训机构进一步明确办学思想,总结办学经验,提高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增强职业培训机构适应培训市场能力,促进培训市场不断规范和健康发展。
二、评估范围
(一)经我市人力资源行政部门同意设立,2021年12月31日前办学备案证到期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二)2020年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评估不合格,已完成整改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
三、评估内容
(一)基本设置。办学地点、培训项目和层次等是否与办学备案证(办学许可证)一致;培训场地、师资配备、实训设备和设施等是否满足职业培训机构设置的基本条件。
(二)培训管理。是否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教学管理、学员管理、教师管理、设备管理、安全卫生、应急处理等;教学文件编制是否齐全规范等。
(三)招生宣传。是否依法依规开展招生宣传工作,招生简章、广告宣传是否备案。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虚假宣传、夸大宣传强拉生源、“有偿”招生、超办学范围招生等违规情况。
(四)党建工作。对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民办职业培训院校党建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06号)要求,对是否按要求设立党组织、健全机构党组织管理和组织党员过组织生活等方面进行检查。
(五)安全管理。根据《广东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督查检查办法〉的通知》精神以及我市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重点在校园安保、实训设备安全管理、校园消防安全、校舍建筑安全、卫生安全、群体性事件应急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方面,检查是否建立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应急安全管理机制和较完善的日常安全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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