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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
在园儿童健康成长补贴通过所在幼儿园申请,每学年开展一次,于秋季学期开学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逾期不再受理。在园儿童家长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的数据采集与核验系统填报儿童基础数据信息,并向幼儿园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
(二)初审。
幼儿园负责对家长填报的基础数据信息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后出具《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申请表》,并经儿童家长签字确认。各幼儿园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初审工作。将本园儿童的基础数据信息通过数据采集与核验系统,上报所在区教育行政部门。
(三)协同核验。
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将在园儿童(含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基础数据信息提交幼儿园所在区公安、市场监管、劳动保障、国土房产、人口计生、房屋租赁等部门,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儿童申报资格核验工作,并将审核意见反馈区教育行政部门。
(四)信息反馈与复核。
区教育行政部门将审核意见汇总后反馈给各幼儿园,由幼儿园在本园内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集中与相关部门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符合补贴条件的儿童名单及经费申请报同级财政部门。市国资委举办的幼儿园在园儿童补贴由市国资委向市财政委申请。
(五)经费核拨与发放。
补贴经费实行按学年申请,分学期拨付发放。市、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在10个工作日之内将补贴经费核拨至幼儿园。幼儿园应在收到市、区财政部门拨付补贴资金10个工作日内,抵减或退还儿童家长缴纳的保教费后,由幼儿园出具市教育局统一监制的《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领取凭证》(一式3联,儿童家长1联、幼儿园存2联),儿童家长在《深圳儿童健康成长补贴签领汇总表》中签字确认。补贴经费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虚报、截留、挤占和挪用。儿童因故退(转)园的,幼儿园在退还儿童家长收费的同时,停止发放(或收回)余下补贴经费。补贴经费如有结余,应退回同级财政国库并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幼儿园不得擅自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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