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毕业生: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包括普通高等学校的全日制本专科毕业生,以及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享受本清单有关扶持政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学年学生/在校生”的界定,可参照本条解释。
(一)基层就业补贴
补贴标准:按每人3000元标准给予补贴。本项补贴与高校毕业生公共就业服务岗位补贴不得叠加享受。
(二)求职创业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3000元。
(三)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人员。
(四)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补贴标准:每月按本市社会保险费最低缴纳标准的2/3给予补贴,实际缴纳部分低于最低缴纳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五)就业见习补贴。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2500元,其中见习单位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30%承担,余下部分由政府承担。
(六)大湾区青年就业计划生活补助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七)港澳台青年实习补助
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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