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时间:
受理街道所属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补贴终止情形: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该单位社保补贴:
(一)首次申请社保补贴后,申请单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累计补贴期限享受期满的。
享受期限:予以小微企业(含社会组织)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予以初创企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法定办结时限:
10(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8(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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