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对象
在深圳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正常经营的小微企业、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和在深圳市民政部门登记成立并正常经营的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申请单位)。
申请条件申请单位吸纳毕业2年内的中国大陆地区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普通高校统招毕业生或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生(以下统称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连续正常缴交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自愿申请补贴。
劳务派遣单位吸纳毕业生派遣往用工单位(企业或社会组织)工作的,不享受该项补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申请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并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
注意事项:
小微企业: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关于小微企业划型规定的企业。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可查询及下载该划型标准。
初创企业:由自主创业人员创办且经深圳市区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企业。
毕业2年内:指自毕业证书签发之日起的24个月内。
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包括高级工班、技师班(预备技师班)和高级技师班。
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医疗保险四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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