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贴标准:
按本市最低缴交社会保险费标准,对申请单位承担部分给予补贴;实际缴交低于该标准的,据实给予补贴
享受期限:
予以小微企业(含社会组织)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2年,予以初创企业补贴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公示
受理街道对拟补贴的对象和金额等信息公示7天;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支付;公示有异议的,受理街道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支付。
发放
受理街道所属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公示通过后的次月月底前,按规定程序将补贴拨入申请单位的银行基本存款账户。区(新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也可委托受理街道发放。
补贴终止情形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停止发放该单位社保补贴:
(一)首次申请社保补贴后,申请单位连续3个月及以上未正常为毕业生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二)累计补贴期限享受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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