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5日,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布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通知规定,第六十五条行政处罚依据: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市场主体与未经核查确认的物业权利人签订搬迁补偿协议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深圳经济特区城市更新条例》第六十五、六十六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
第六十六条行政处罚依据:未经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为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主体,擅自在旧住宅区开展现状调研、意愿征集等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申报前期工作的,由区城市更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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