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首个智能网联汽车地方立法有望在深圳落地。3月23日,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其官网公布《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各方面征求意见和建议,截止日期为2021年4月11日。
业内人士指出,《征求意见稿》在路权开放、市场准入、驾驶员要求、运营收费等方面均有重要突破。无人驾驶汽车有望持自己的“专属号码牌”在深圳合法上路,并可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智联出行研究院自动驾驶法律中心主任何姗姗分析,此次深圳利用立法优势,对相关上位法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空白性规则进行了填补,对冲突性规则进行了变通。地方立法先行突破形成的有利经验,也为未来国家层面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鉴。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官网截图。
1 运用特区立法权探索新领域,突破体制机制障碍
据悉,现行道路交通相关法律法规中,产品管理、交通管理、责任界定、保险监管、网络安全管理、地理信息管理等方面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用于智能网联汽车。当前,我国智能网联汽车发展面临车辆不能入市、不能上牌、不能运营收费、车辆保险制度不完善、发生交通事故时责任无法认定、相关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缺乏监管等诸多法律问题。
今年全国两会,多位代表委员都曾建议加快制定智能汽车产业相关法律法规,强化智能汽车应用的自主创新与安全防护能力。
一辆无人防疫车自动行走在深圳湾口岸,开展智慧消杀以及防疫宣传。(图源:深圳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官网)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在《征求意见稿》的配套说明文件中表示,深圳运用经济特区立法权,针对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面临的法律问题,立法突破相关体制机制障碍,将为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有效地提升城市治理水平。
深圳率先在智能网联汽车这一新兴领域进行立法探索,国家层面已有授权。去年10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2020—2025年)》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其中提出支持深圳用好用足特区立法权,扩宽经济特区立法空间,赋予深圳在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等新兴领域的先行先试权。
目前,全球已有17个国家制定出台了专门规范智能网联汽车的法律法规或者修改现有法律法规。我国也已作出相关规划安排。
去年2月底,发改委、工信部等11个部门联合印发《智能汽车创新发展战略》,为中国智能汽车产业制定了路线图,其中对健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
开展智能汽车“机器驾驶人”认定、责任确认、网络安全、数据管理等法律问题及伦理规范研究,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推动出台规范智能汽车测试、准入、使用、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修订完善。完善测绘地理信息法律法规。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表示,为寻求鼓励创新与风险管控两方面的平衡,本次立法坚持并贯彻创新性、前瞻性、开放性的三大原则,对技术发展过程中可能产生的法律问题予以考虑,并侧重于框架性制定,以保持法律规则的必要弹性。
2 迈出商业化重要一步,无人驾驶汽车有望合法上路
当前已有多地针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测试环节出台政策。而《征求意见稿》涵盖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准入和登记、使用管理、网络安全和数据保护、车路协同基础设施、道路运输、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法律责任等智能网联汽车的全链条,在产品商业化方面,迈出重要一步。
《征求意见稿》第五条“管理链条”规定:智能网联汽车取得相关准入、列入国家汽车产品目录或者深圳市智能网联汽车产品目录后,可以销售;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可以上道路行驶;经交通运输部门许可,可以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值得一提的是,《征求意见稿》将自动驾驶的技术等级划分为有条件自动驾驶、高度自动驾驶、完全自动驾驶三个级别,并提出高度自动驾驶和完全自动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可以不配备驾驶人。
这意味着,无人驾驶汽车将有望在深圳合法上路。
在创新性制度设计方面,《征求意见稿》也有诸多突破。
比如,该意见稿借鉴国外经验,规定在智能网联汽车产品深圳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制定公布前,智能网联汽车因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原因,不能满足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条件的,实行产品相关准入条件豁免制度。对经登记的智能网联汽车,拟发放深圳智能网联汽车地方专属号牌。
此外,还规定车辆车载设备相关数据应当按要求接入市政府监管平台;已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保险金额不少于五百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具有载人功能的智能网联汽车应当投保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禁止非法收集、处理、利用个人隐私、信息,禁止非法采集涉及国家安全的数据。政府部门应结合需要,统筹规划、配套建设通信设施、感知设施、计算设施等车路协同基础设施。
在争议较多的交通事故及违章处理规则方面,《征求意见稿》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该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进行处罚;因智能网联汽车质量缺陷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的控制人或者所有人可以向智能网联汽车的生产者、销售者追偿。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对此解释,确立这样的处理规则,是基于以下几方面考虑:一是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的“运行利益”归于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按照“谁受益、谁担责”的原则,让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担责比较合理;二是无人驾驶的智能网联汽车的支配使用权是掌控在车辆控制人、所有人手里的,让其承担责任,能够督促其谨慎使用和定期维护车辆;三是交警及交通监控设备一般无法在事故及违章现场对智能网联汽车的技术问题作出判定,这样设定,便于交警部门及时处理交通事故及违章,也能避免因长时间的技术鉴定而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
3 专家:可为国家立法提供借鉴,释放投资积极信号
据了解,《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已被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列入2021年工作要点和立法工作计划,作为重点立法项目。
智联出行研究院自动驾驶法律中心主任何姗姗认为,深圳作为经济特区,在立法权上有特殊优势,此次深圳利用立法优势,对相关上位法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空白性规则进行了填补,对冲突性规则进行了变通。“将出台的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与深圳现有的有关自动驾驶测试的地方性规范文件相比,其位阶更高,效力更强,内容更全面。”
条例草案对智能网联汽车各管理环节做了全面性、框架性的规定。此外,深圳还将出台一部政府规章及若干规范性文件,对各项内容进行细化,并制定具体配套措施。
“比如条例对准入登记、商业化运营、事故责任等做了程序规定,但从应用层面来讲,操作流程、权责划分等许多细则还需要明确。”不过,何姗姗表示,从立法路径及立法技巧看,深圳通过地方立法先对智能网联汽车相关问题进行突破性规定,再由市级相关部门解决落地细则问题,这样能促进条例的普适性和包容性,为未来技术发展和应用预留了空间,是现阶段值得借鉴的地方立法方式和路径。如果条例顺利出台,就意味着在深圳经济特区范围内,可率先实现自动驾驶汽车的商业化应用,并可以突破驾驶员的设定。何姗姗进一步表示,地方立法先行突破形成的有利经验,也为未来国家层面关于智能网联汽车的立法提供了有效借鉴。
何姗姗观察到,一些自动驾驶头部企业的产品和技术已经日趋成熟,整装待发希望投入市场。她认为,法规上的障碍有所突破后,这些产品的实际商业化应用就可以被提上日程,对投资方也是一个积极信号。
南都记者马嘉璐 发自北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