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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拟规定无人驾驶汽车的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责任 ... ...

2021-9-25 16:31| 发布者: 飞飞大小大飞飞| 查看: 30| 评论: 0| 查看评论

南都讯 记者张小玲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违法时,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责任,但对其进行处罚时,不适用关于驾驶人记分的规定。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今日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

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道路测试

深圳市七届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今日审议了《深圳经济特区智能网联汽车管理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二稿)》)。智能网联汽车产业是新兴产业,也是市场和资本关注的热点,为确保智能网联汽车产业的健康有序高质量发展,避免出现短期投资过热等不利于产业长期可持续发展的情况,有必要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引导。为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增加规定,要求市人民政府制定智能网联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优化智能网联汽车发展环境。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重新梳理了有关道路测试和应用示范的条文,增加了与该规范相衔接的规定。为杜绝安全隐患,明确规定必须先取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临时行驶车号牌,方可在深圳市进行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同时,根据相关企业的要求,以专门条文鼓励有条件的智能网联汽车相关企业建设道路和交通场景仿真模拟平台,开展仿真测试和技术验证。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保留了五项要求中比较明确、具体、重要的三项,又根据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将修改的情况,授权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智能网联汽车登记的具体办法。

智能网联汽车不同于传统汽车,车辆上搭载了先进传感器、通讯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组成的复杂系统,涉及多领域、门类的技术,一般公众根本不可能全面掌握。为了充分保障安全,在车辆运行过程中,特别是在发生故障、事故或者异常、紧急情况时,生产者和销售者有义务为当事人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救援服务。

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责任

因此,《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在特殊情况下,生产者、销售者有义务向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乘客提供及时、全面的技术支持或者救援服务,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为了确保这项规定得到遵守,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还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

《条例(草案修改二稿)》关于交通违法和事故处理的规定只适用于依法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智能网联汽车。此外,由于智能网联汽车的分类方式有所变化,《条例(草案修改二稿)》相应调整了对应的表述和规定。需要着重说明的是,《条例(草案修改二稿)》规定无驾驶人的智能网联汽车发生违法时,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违法责任,但对其进行处罚时,不适用关于驾驶人记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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