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是在深圳市辖区(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下同)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按国家统计局相关规定可视同法人的企业,或第三方服务机构(财政全额核拨单位除外);
2.项目实施单位成立运行三年以上(公司分立除外),建立了规范的生产经营和财务会计等管理制度;
3.项目实施单位提交的营业收入等生产经营指标数据,没有超出经市统计部门认定的正常误差范围;
4.项目实施单位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
5.资助项目符合资助类别,且富于专业化和具有完整的独立性与系统性;项目实施单位可以在当年度同时申请两个以上的资助项目,但不得将本属同一资助项目刻意分拆、虚假包装成两个资助项目,其建设内容、实施费用、时间与地点不得存在雷同与重复情形;
6.资助项目实施的起止时间符合《申报指南》对资助项目实施时限的规定,且已实施完毕,建设费用也已支付完毕;
7.资助项目不存在向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多头或重复申报的情形;不存在将已经纳入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扶持计划资助的有关项目费用,再次重复纳为本操作规程所列资助项目费用的行为;符合市政府或市有关产业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项目,以及企业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除外;
8.资助项目不属于政府投资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
9.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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