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核验收程序
(一)清洁生产审核以企业自行组织开展为主,不具备独立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能力的企业,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协助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审核程序应遵循《工业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技术导则(GB/T25973-2010)》《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
(二)自愿实施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向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深圳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企业征集表》(点击打开链接),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于9月20日前将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汇总表(附件2)和征集表各两份(含纸版、盖章扫描版和可编辑电子版)报我局备案。
(三)通过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初审的企业应于9月25日前登录“广东省清洁生产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http://www.gdqjsc.com)完成注册,并填写审核计划、咨询服务机构、审核启动及完成时间等相关信息。我局将会同有关专家对企业审核计划进行审核和筛选,并发布深圳市工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计划企业名单(第二批)。
(四)纳入审核计划名单的企业应于10月1日前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同时登录“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一稿(送审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送审稿)。
(五)我局将根据《深圳市清洁生产审核实施细则》规定的审核验收程序组织有关专家开展现场验收工作。企业根据专家验收意见完成清洁生产审核报告修改后,应在“服务平台”填写清洁生产审核绩效表第二稿(最终稿),上传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最终稿)。我局将审核企业在“服务平台”递交的材料,上传专家意见,并在局网站公示和发布审核结果。
(六)通过市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评分80分或以上,审核效果显著,且验收前一年内无超标超总量排污、能耗超限额情况的企业,我局将优先推荐申请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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