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符合法律规定和国家十二部委关于通用规范汉字、字体要求,不违反公序良俗,理由正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申请姓名变更、更正:
(一)居民户口簿未登记曾用名;
(二)居民户口簿已登记有曾用名,现姓名具有以下特殊情形之一:
1.现姓名用字不属于国家《通用规范汉字表》中汉字,申请变更为规范汉字;
2.被收养或解除收养;
3.妇女原冠夫姓需去掉夫姓或因结婚需加冠夫姓;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
5.离婚后父母要求为未成年子女更名;
6.名字文字字义或发音与习俗相冲突或粗俗不雅;
7.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
8.与同一工作单位的同事或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同学或三代以内近亲属姓名相同,易引起他人误解的;
9.申请性别变更完成后,要求变更姓名。
二、申请材料
(一)居民户口簿未登记曾用名,需提供的材料:
1.《深圳市户籍居民人口信息变更申请书》(点击下载);
2.申请人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属集体户不需提供首页);
未成年申请人父母或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成年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3.申请未成年人姓名变更,需生父母共同到场签署《同意未成年人姓名变更的声明》(点击下载);
4.未成年申请人的《出生医学证明》。须生父母双方到场的情形,如一方死亡、被宣告失踪或死亡无法到场,应提供相应法律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如居民户口簿婚姻状况登记为“丧偶”,不再提供死亡证明文书)。
(二)除上述材料外,姓名再次变更还需提供相应依据材料:
1.收养关系变化,提供《收养登记证》或《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养父母或亲生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2.妇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提供婚姻法律文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和原姓名户籍档案材料(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如居民户口簿能够反映其曾用名,不需提供户籍档案材料);
3.妇女因结婚需要加冠夫姓,提供结婚证(核原件,收复印件)、配偶居民户口簿(核原件,不收复印件);
4.僧、道、尼还俗,由法名改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为法名的,提供宗教事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收原件);
5.父母离异,更改未成年人姓名,收取父母离婚证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核原件,收复印件)如未成年人已满十周岁,应征得本人同意并到场确认;
6.与人事、学历或其他重要档案姓名不一致的,提供人事、学历或相关档案材料(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7.与同一工作单位的同事姓名相同,由民警现场核查申请人及同名人社保信息是否为同一单位缴纳社保;
与同一学校同一年级的同学姓名相同的,提供申请人及同名人学籍档案材料(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8.与三代以内近亲属姓名相同的,提供能证明该血亲关系的材料,如:居民户口簿(核原件,本市签发的不收复印件)、《出生医学证明》(核原件,收复印件)、户籍底册(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人事档案(加盖保管单位公章的复印件)等。
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如需提供复印件,均按A4纸规格竖向复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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